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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业市场信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12-22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直各开发区建设局,市房管处,各物业企业: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全市物业服务业市场信用管理,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物业企业黑名单制度
  (一)物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列入“物业企业黑名单”:
  1.因物业管理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对外公布,并实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纳入“物业企业黑名单”的企业,由市物业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行业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物业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措施等信息。
  (四)对列入“物业企业黑名单”的企业,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在动态监督检查中予以重点核查。
  二、加强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物业企业备案制度
  1.物业企业在本市范围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前,必须向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符合备案要求的,由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物业企业备案证明》。
  2.非绍物业企业进驻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需设立分支机构,并向分支机构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外来企业登记备案。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分支机构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出具《外来企业备案证明》。
  3.未经备案且已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经督促仍未备案的,列入“物业企业黑名单”。
  4. 物业企业持《物业企业备案证明》或《外来企业备案证明》,可在辖区范围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其中持越城区、柯桥区或上虞区出具的《物业企业备案证明》或《外来物业企业备案证明》,可在市区范围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不须再重复备案。
  (二)严格物业项目备案制度
  1.物业企业须在承接新项目合同签订后或已备案项目合同续约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共同决定聘请其他管理人的,其他管理人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后出具《物业项目备案证明》。
  2.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内容、费用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后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
  三、建立欠缴物业费追缴制度
  积极引导广大业主增强主动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意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等合理费用。对不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使用人,物业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恶意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可在项目公告栏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门牌号、业主欠费起止时间及金额。公示后,仍拒不缴纳的,物业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等党员领导干部无故拒缴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可将欠缴费用相关信息抄告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协助督促。仍拒不缴纳的,物业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实施黑名单抄告制
  (一)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实时将各区、县(市)上报的“物业企业黑名单”抄告工商、税务、政府采购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物业服务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物业服务招投标(含政府公建项目及业主大会选聘项目)、物业管理专家选聘等工作,提供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实时将物业企业提供的已生效的司法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以及认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事实提交本市个人征信平台,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三)对列入“物业企业黑名单”的企业,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业主、服务对象及有关合作单位提示企业的失信情况,并建议慎重选择企业提供的服务或与其合作。
  (四)对列入“物业企业黑名单”的非绍企业,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向该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通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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